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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快遞 | 知識交流
Q01.驗屋這是行業是做甚麼?
相信這個在名詞對許多人來說是很陌生的,但是在國外卻是行之有年
甚至有些國家法律規定,房屋交易前須檢附第三方房屋檢驗報告才能到地政機關過戶
而什麼時候會需要房屋檢驗呢?
通常來說
★房屋交易前「買方」希望了解屋況,以便分析、決策
★「賣方」欲提供一份完整房屋檢驗報告使房屋銷售建立於誠實原則、銀貨兩訖、你情我願的互信
★對於自己產品有相當信心的「建商」,希望透過房屋檢驗合格證明為自己的產品掛上品質保證
★另外,比較消極的便是當買賣發生糾紛~需要一份公正、有公信力的房屋檢驗報告時
★身體不舒服及保健,需要看醫生及健檢,而房子住得不舒服(瑕疵疑慮) 就找房屋檢驗囉!!!
我們都知道「預防勝於治療」,亦正如身體健檢般;
當房屋買賣發生糾紛而需要尋求法律途徑解決,整個案件的審理冗長而繁雜
我們也常看到-買方交易後對屋況瑕疵不滿,認為賣方欺騙
但站在賣方的角度-房屋的瑕疵已經反應在降低屋價,又或者當初房仲也不甚了解屋況
這樣的情況不論對買方或是賣方,甚至對房仲而言都是不樂見的
選擇房屋檢驗-可以有效為您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
過去台灣也有少數房屋檢驗,但通常是房屋買家在購買前,請來水電、土木相關的師傅走馬看花的方式檢查一遍,但每個師傅專業領域不同,不但檢查項目不夠詳盡,當買賣發生糾紛時也不具公信力
『安居科技驗屋』專業團隊成員皆取得→「房屋品質檢驗」、「建築結構非破壞檢驗」⋯等等相關合格證書,檢驗流程完全公開公正,檢驗完成後檢附完整檢驗報告書「不做主觀意識判定,而是以數據化方式呈現」
就如不論是買車或是買其他商品,您都會做足相關功課及了解商品的品質、狀況、評價
那買房呢?
房屋 可能是人生中金額最大的一筆投資
您實在需要【安居科技驗屋】專業檢驗團隊替您把關!!!
Q02.「房屋檢驗」重要嗎?
「房屋檢驗」一詞~首見於1976年美國驗屋師協會正式推動驗屋制度,宗旨乃以保護購屋雙方資訊公平及提升居住品質而努力,歐美國家基此推行已逾40年頭。對岸大陸,因豆腐渣工程令許多人生命與財產嚴重威脅,曾歷經一段不少時間的政府推動驗屋師與建商間抗爭時期,進而推動強制驗屋制度,迄今均明訂-須驗屋師開立驗屋證明始可行房屋買賣,這應該就是「居住正義」的基礎萌芽。今日台灣的房屋交易依然隱晦不明-僅所有權交易卻不保障屋況,民眾看房何不是戰戰兢兢、更猶如以管窺天。
每當房屋買賣不幸發生糾紛或品質瑕疵,在現行法律常是買方須莊敬自強、自力救濟,縱然有能力者尋求法律途徑,仍是曠日費時、勞心勞力,終致不堪心理、體力、費用多方負荷下只好認栽、認賠!
「防患於未然」這道理人人懂,在強大科技進步的此刻難道沒有容易的法子能幫我們解決嗎?!
後居而上的大陸能傾國之力維繫居住品質及正義。但在台灣的您即將進行終生積蓄的交易大事前,其實真又為自己在預防上投注多少心力來確保權益呢?
所以告訴您~房屋的權益讓「垣錚-安居驗屋檢測」專業團隊來幫您守護吧!~~
我們團隊---
讓科技儀器告訴您準據>>>客觀公正
讓專業知識告訴您建議>>>解決問題
讓誠實報告告訴您結果>>>公平基礎
「驗屋檢驗」勢在必行,而且真的很重要!!
Q03.海砂屋是什麼?
小心買房買到地雷屋,隨時隨地防範天花板掉下炸彈!買到海砂屋令人氣結、扼腕、生氣,簡單來說海沙屋問題,通俗的說法是指使用含鹽份高的海砂,摻入預拌混凝土所建造的房屋;精確的說法則是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3090的定義,指的是「混凝土氯離子含量超過標準值(0.15kg/m3)」。
海砂屋常見的問題有:
牆壁及天花板混凝土剝落、鋼筋外露鏽蝕(泡棉狀)等,影響居住安全,請注意三大特徵:
1. 牆面有壁癌現象。
2. 天花板、牆面有裂縫(尤其在裝潢的背後,肉眼忽略的地方)。
3. 混凝土大面積剝落。
國家含量標準修訂年份如下~
民國104年01月03日修訂為0.15kg/m3以下|87年6月25日修訂為0.3kg/m3以下
民國83年07月22日訂定為0.60kg/m3以下|80年6月25日尚無規範嚇到吃手手
Q04.出售「現況交屋」的房屋應如何檢驗?
房屋檢驗師不會因房地產合約上的文字改變而異動房屋檢驗的標準。無論是新房子或「照原樣」出售的房子,將不會影響檢驗工作。我們亦相信詳盡的房屋檢驗可以協助您作出明智的購屋決定及日後優質裝修的抉擇。
Q05.浴室等潮濕是否需軟管包覆防護?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109.02.11)導線不得使用於下列情況或場所:
一、濕氣場所或潮濕場所。
二、暴露於對導線或電纜有劣化影響之氣體、煙、蒸汽、液體等場所。
三、暴露於超過導線或電纜所能承受溫度之場所。
但導線符合下列情形者,依其規定辦理:
一、絕緣導線或電纜具有濕氣不能滲透之金屬被覆層者,得適用於潮濕場所。
二、絕緣導線或電纜具耐日照材質,或有耐日照之膠帶、套管等絕緣材質包覆者,得暴露於陽光直接照射之場所。
另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104.06.03),燈具之導線,應依燈具之電壓、電流及溫度,選用適當絕緣物之導線。其分路之設置規定如下:
一、分路導線安培容量應不小於所供應負載最大電流;供應移動性負載插座分路,其導線之安培容量應不小於分路保護額定。
二、分路之設置,分路額定五○安以下採用金屬管配線時,應按表一0三選用;若採非金屬管配線或分路額定大於五○安者,其最小分路導線線徑,應依第十六條規定修正。
三、非金屬管配線在三條以下者,周溫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時,線徑為二.0公厘之分路導線得用於保護額定為二○安之分路。